威立雅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034号
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C区293室。
法定代表人:周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湾长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庆,董事长。
被告: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法定代表人:卢宗俊,执行董事。
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湾长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项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