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椿、李嘉亮,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岗中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先志,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8号财富中心21楼21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0111民初119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欠款确认书》的约定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需符合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合同当事人”以及“书面协议选择”的法定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并非签订《欠款确认书》的合同当事人,且其亦未与被上诉人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书面协议选择被上诉人广州奥裕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属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曼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