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5649号
申请执行人:鼎湖区新诚信沙场,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广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3MA500H678W。
经营者:谢志成。
委托代理人:谢成财、***,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平乐上村806号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880189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WY27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鼎湖区新诚信沙场与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4290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88057.5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488057.5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247.04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及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及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银行账户情况:余额极少或被多个案件冻结,未予处理;
2、网络资金情况:查无信息;
3、车辆情况:查无信息;
4、公司股权情况:查无有价值财产;
5、有价证券情况:查无信息;
6、机器设备情况:查无信息;
7、不动产情况:查无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鼎湖区新诚信沙场与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有负责人或代理人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也通过电话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向申请执行人鼎湖区新诚信沙场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多个案件作为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经营,向其投递的法院专递均退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