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3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平乐上村806号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880189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三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66号保利中韵花园4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7194956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佛山三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强盛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327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327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和公司在739061.27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强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被执行人强盛公司负担;因上述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暂为116171.70元,执行费为16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
2.本院依法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和公司在739061.27元范围内对强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及同时申请执行的***[案号:(2022)粤0607执348号,标的:120000元]、***[案号:(2022)粤0607执361号,标的:140000元]、**[案号:(2022)粤0607执351号,标的:678089.34元]、***[案号:(2022)粤0607执349号,标的:104292元];上述四人及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共1155661.04元已超过739061.27元,故本案依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可得款为72443.94元[(113279.70元/1155661.04元)×739061.27元];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和公司银行存款72443.94元及***和公司按比例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987元,上述款项分别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收款账户及上缴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强盛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强盛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强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查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强盛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