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玉龙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丽江南泰商贸有限公司与丽江玉龙城市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702民初71号
原告:丽江南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古城区祥和路(建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友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闫兴为,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玉龙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玉龙新县城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文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康鸣,女,1975年11月29日生,昆明市五华区居民。
被告:***,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江南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玉龙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发生变化,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南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4元,减半收取9717元,由原告丽江南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顾 银
人民陪审员  和茂青
人民陪审员  和四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