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执字第882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保良,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诉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9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水泥款46400元及利息损失。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保良、***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