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南侨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物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执异83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南侨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坚,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物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英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李保良,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第三人:赵英治,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第三人:丁光明,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第三人: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永献,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侨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物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配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侨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南侨公司自愿提出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侨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南侨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维山
审判员  蔡佳民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锦烽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