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480号
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四员厅街36号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128018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8号四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545758W。
法定代表人:尤相增。
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河公司)与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潞河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潞河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4元,由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944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