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480号
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四员厅街36号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128018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8号四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545758W。
法定代表人:尤相增。
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河公司)与被告小浪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潞河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潞河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4元,由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944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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