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95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秋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超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906606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密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EFTQ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超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密市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