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平县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7649399070,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果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857721733,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审第三人:**标,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审第三人:**连,女,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上诉人和平县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标、**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6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平县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平县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