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1419-1号
原告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胜利南街677号2-6室。
法定代表人金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放,系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罗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镜,系大连市中山区辽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男,1971年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万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作成
人民陪审员 高金强
人民陪审员 郭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呈昆
书记员滕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