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程、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382号
申请执行人:**程,男,1995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胜利南街677号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714076-5。
法定代表人:金海林。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34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程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程27763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2021年6月28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28日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芦 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