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066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委托代理人:杨鑫铭、汪悦,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林。
原告***诉被告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926.67元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辽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926.67元的财产。
保全费3,524元,由原告***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世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肖雁泽
书记员赵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