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云南爱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301民初3946号
原告:天津城建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10381500XX。
法定代表人:胡期光,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达,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爱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欧西尼亚酒店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9811493T。
法定代表人:时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天津城建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城建大学设计院)与被告云南爱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大学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达,被告爱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建大学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33272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爱晚功城一期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爱晚功城一期工程设计任务,建筑面积154955平方米,设计费估算170450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开始进行设计,由于被告的原因,在原告2017年3月中旬完成一标段建筑面积45743平方米施工图设计后,停止了后续设计工作。随后原、被告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应再支付原告设计费332723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完。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
被告爱晚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就加盖了印章,此外解除合同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城建大学设计院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事实;2、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332723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爱晚公司对原告城建大学设计院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被告爱晚公司针对辩解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欲证明被告的具体情况;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合同的解除合同,欲证明被告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及解除合同,从而证实了被告不能履行设计合同是因为政府的政策原因。
经质证,原告城建大学设计院对被告爱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解除协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告城建大学设计院提交的证据1证实了原、被告签订了设计合同的事实,证据2证实了原、被告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的事实上。被告爱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了被告的基本情况,证据2证实了被告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合同的事实。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10月28日原告城建大学与被告爱晚公司签订了《爱晚功城一期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爱晚功城一期工程设计任务,建筑面积154955平方米,设计费估算170450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开始进行设计,由于被告的原因,在原告2017年3月中旬完成一标段建筑面积45743平方米施工图设计后,停止了后续设计工作。随后原、被告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应再支付原告设计费332723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完。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此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按照此协议书履行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爱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城建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332723元,款交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1元,由被告云南爱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未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款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平
人民陪审员  尹朝富
人民陪审员  田永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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