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加展览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信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毕加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26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合信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礼,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欧阳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毕加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永生,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深圳市合信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信通公司)因展览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5308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合信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广州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广州毕加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公司)搭建的展馆存在严重瑕疵,存在根本违约。二、广州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毕加公司答辩认为:一、仲裁裁决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况中的一种。二、展位未按合同时间完工的过错在合信通公司,且其工商登记地址是假的。请求驳回合信通公司的申请。
诉讼中,合信通公司提交发票及平面图,拟证明其的损失。毕加公司表示不同意质证。
诉讼中,合信通公司表示: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但其认为需要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合信通公司也表示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合信通公司的上述理由予以驳回。合信通公司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5308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信通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处理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合信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53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合信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军梅
审 判 员  张明艳
代理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麦蔼平
罗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