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加展览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毕加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8032号
原告:广州市博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宦溪西路48号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6584148L。
法定代表人:杨亚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树勇,系广东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路三路6号1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34588094。
法定代表人:易豪。
原告广州市博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加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博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毕加展览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