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8993号
原告: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路三路6号1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34588094。
法定代表人:易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媚,系该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合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1号院1号楼22层216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7PB8N。
法定代表人:马自尚。
原告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合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加展览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