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加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赏众展览有限公司与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80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路三路6号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易豪,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赏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3幢U28室。
法定代表人:刘丕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2)沪0120财保80号保全民事裁定。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复议称:1.裁定书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因何事由被查封;2.被申请人上海赏众展览有限公司提交的一份毕加展览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的欠工程款明细系分公司所欠的款项,且本公司不认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合同进行证实;3.本公司是合法经营的公司,被申请人与总公司及分公司均有合作,被申请人从未用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催收过此笔款项;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上海赏众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且已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据此依法作出(2022)沪0120财保8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的复议所称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不属于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的审查范围,须待案件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后方能查明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