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80号
申请人:上海赏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3幢U28室。
法定代表人:刘丕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4499室。
法定代表人:戴亚菲。
被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路三路6号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易豪。
被申请人:戴佑焕,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申请人上海赏众展览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毕加展览有限公司、戴佑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8,19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毕加展览有限公司、戴佑焕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38,19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