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80号之二
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路三路6号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赏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宝路39号3幢U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赏众展览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8,19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80号民事裁定,并查封了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190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账号XXXXXXX********的银行账户已足额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