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特2224号
申请人:德州鑫**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西段乡杨铁匠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路三路6号1栋3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德州鑫**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21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鑫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一、***组成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及仲裁规则,应予撤销。首先,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人数和仲裁员的情况下,广州***不考虑案件复杂程度,违反仲裁规则,直接适用了独任***审理,导致本案程序违法违规。其次,裁决书载明的开庭时间有误。二、***对本案的裁决超出了仲裁请求范围,严重违反仲裁程序,损害了鑫奥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裁决不予支持鑫奥公司主张毕加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及相应利息请求其认定明显缺乏基本工程常识,且裁决事项也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第一,本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毕加公司,毕加公司迟迟不予验收合格是其单方原因造成的,其主张质量问题并不具备证据支撑,也未申请司法鉴定对质量问题予以证实,故在案涉工程已经完工的前提下,毕加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拖延验收合格、寻找第三方进行合同外施工,不应当成为阻碍鑫奥公司请求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的理由。第二,毕加公司始终未向***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毕加公司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却仍然以“有权请求”为由,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认定鑫奥公司存在违约责任,并不予支持仲裁请求。故***的裁决思路及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法院应予撤销。三、鑫奥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并不存在毕加公司所称的“严重质量问题”及***认定的“装修缺陷”,且鑫奥公司为妥善解决问题并尽快收回欠付尾款,也已配合进行两次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以外的细节整改完善,毕加公司没有任何依据继续拖延验收,***更无依据全部驳回鑫奥公司关于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尾款请求。四、即使***依据“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认可毕加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在本案中抵扣鑫奥公司的工程尾款,也不应驳回鑫奥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毕加公司辩称,一、裁决书载明的开庭时间无误。毕加公司有收到2023年5月17日的第二次开庭通知,毕加公司也去了现场按要求给秘书审核证据原件,合同和沟通记录等。对毕加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回复。毕加公司提供大量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验收标准、现场图片、视频、质量问题和整改问题的沟通记录等来佐证鑫奥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无法得到业主验收。鑫奥公司按合同约定没有达到尾款和质保金的要求,即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毕加公司还需要产生很多费用来弥补鑫奥公司没有整改好的工程,导致毕加公司产生过多的经济损失。后续毕加公司在寻找第三方进行施工来整改鑫奥公司无法验收的问题,第三方已大部分整改完并得到业主的验收。二、毕加公司给付第五期工程款18000元是因为需要给鑫奥公司完成整改的内容,各种证据都显示毕加公司对工程存在极大异议。三、毕加公司交由第三方进行整改,在当时仲裁开庭时间的费用只是阶段性费用,在后续统计的费用截止至6月的费用已远超27万元,远超过鑫奥公司的尾款金额,更多的费用产生还是因为鑫奥公司的质量导致的整改费用。因业主没有对项目作结算,导致毕加公司提出仲裁请求缺少证据资料,毕加公司证据完善才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鑫奥公司承担损失费和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广州***依据毕加公司与鑫奥公司签订的《展厅装修工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3年2月3日受理了鑫奥公司提出的关于装修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穗仲案字第2130号仲裁裁决。鑫奥公司对该裁决不服,现以裁决超出仲裁请求、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鑫奥公司提出的***全部驳回鑫奥公司关于支付已完工工程尾款请求、***在毕加公司未主张抵扣情况下驳回鑫奥公司全部仲裁请求不当等,属***的实体认定,均不属可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关于鑫奥公司主***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问题。案涉仲裁案件审理根据的是鑫奥公司与毕加公司之间仲裁协议,并对鑫奥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裁决。***认为,“涉案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合同进度尚不具备请求毕加公司支付第五期工程款和质保金的条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据此裁决驳回鑫奥公司的仲裁申请,不属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鑫奥公司的主张属对***事实认定的异议,不属法定可予撤裁的事由。
关于鑫奥公司主***程序违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首先,关于独任仲裁问题。案涉仲裁的争议金额并未超过三百万元。根据《广州***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且仲裁案件争议标的额未超过300万元,讼争双方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广州***主任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组成***审理本案,不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其次,裁决书载明的开庭日期为笔误,并非***审程序不当。综上,鑫奥公司主***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鑫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德州鑫**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德州鑫**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