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02民初4098号
原告:三门峡市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北段(十一局塑钢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44NTR3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聚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街道李家寨门面房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7YAPG34。
法定代表人:齐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33号建设大厦东座1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KW9247。
法定代表人:任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门峡市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聚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市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00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三门峡市环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