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饰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冰饰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某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3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冰饰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崔国栋,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帅,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呈家,系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冰饰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冰饰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冰饰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冰饰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冰饰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孙菁蔓
审 判 员  曹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慧子
书 记 员  姜乃嘉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