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5民初653号
原告:绥化农垦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5806334-8,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农场馨和花园7号楼5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彭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铁力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9606504086J,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铁力农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公安局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农垦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铁力农场、追加被告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化农垦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50元,减半收取199.25元,由原告绥化农垦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海军
审判员***
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