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垦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04176-0,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农场。
法定代表人:*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个体业主。
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无业。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鑫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双鑫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之间没有合同,而是与***口头约定工程由***承包,至于***与***之间如何约定我公司不清楚。在工程完工后,由我公司工地负责人***给***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过结算把工程款全部给***结算了,但没有收回欠条。2014年1月,三方当事人在农场信访部门调解时,***讲,其已支付***费用14.9万元,其余10万元左右欠款由***打欠条并支付。原审法院认定由我公司还款与事实不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当庭口头提出意见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被告***当庭口头提出意见认为:同意双鑫建筑公司观点,欠款已给付完毕。
一审被告***当庭口头提出意见认为:还款应该有收条,双鑫建筑公司无法提供还款证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听证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法庭提供黑龙江省嘉荫农场信访办于2015年1月25日出据的说明(附调解记录)一份,欲证明2014年1月8日农场信访办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称其已支付***费用14.9万元,其余10万元左右欠款由***打欠条并支付。被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调解的事实存在,但没有签字。一审被告***无异议。一审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当时其没有说过这些话,也没有签字。因该调解记录没有当时在场的当事人签字,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承包了嘉荫农场大岗建筑别墅小区外墙粉刷工程,与双鑫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代表双鑫建筑公司出具的258674元欠条真实有效,***合法债权应予保护。现双鑫建筑公司提出该欠款已经支付给***,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鑫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石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