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22民初1769号
原告:******昊华采石场,住所地:**江省伊春市******泉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乌翠区乌马河镇幸福三期46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昊华采石场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昊华采石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昊华采石场于法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华采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原告******昊华采石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