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冠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8111执1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黑8111民初20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2351708.89元,已履行0元,未履行2351708.8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