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5民初75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刘国,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96690417601,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农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告***与被告刘国、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