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行初152号之一
原告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文 芬
审 判 员 陈 果
人民陪审员 石 登 素
书 记 员 周晓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