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执659号之八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2927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152750.25元及利息等。
立案后,本院即依法向天宝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因天宝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采取查控措施,本院强制扣划天宝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33165元,该款划付申请执行人131268元,划转执行费1897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查控到天宝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到天宝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下落不明,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13126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897元,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执6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张晋鹏
审 判 员 吴晓伟
法官助理 张 魏
书 记 员 钟家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