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催40号 申请人:中山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金冠花园商业楼首层25号,2层23\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申请人中山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中山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295(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利生支行,出票人中山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