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8民初85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北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46654X97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原,***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366号锦峰湖景49幢8号商铺三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34409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2868925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28689251.2元的财产查封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28689251.2元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