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科技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科技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铭,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阮世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哲芳,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科技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建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建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南海建投公司无需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利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付工人工资损失617683.48元及机械进退场费用20800元。3.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在2021年1月7日后未主动向南海建投公司提交申请支付剩余5%工程款相关资料,并非南海建投公司逾期支付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在2021年2月22日向南海建投公司申请支付剩余5%工程款南海建投公司,已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支付故南海建投公司无需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支付任何利息。二、南海建投公司在一审中提交《市政工程半停工及全面停工状态、工地人员在职说明》(简称“在职说明”),以证明案涉工程半停工及全面停工期间。工地人员在职情况,该在职证明由监理单位和南海建投公司盖章确认足以证明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半停工,全面停工期间工人工资不应全面计算,应当予以扣减。三、价格评估结论书只是对市政工程。在半停工期间、停工期间的人工补偿的标准进行合理性评估,并不能确定上述费用是否真实发生以及上述费用是否应该支付。四、半停工期间和全面停工期间人工补偿费应当进行酌减。首先,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无法证明在半停工期间,需要开工的时间段以及实际停工的时间段,虽然阳江第四建筑公司需要配合具备施工工作面对位置进行施工等,有现场投入工作人员,但上述工作的完成是否需要如此多的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是否全天候在现场,该点事实无法证明。其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最后在停工期间,鉴定机构确认项目负责人的工资维持不变,是因为项目负责人需要在项目中锁定不得到其他工地任职。综上,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全面停工期间的人工费应当进行扣减。
阳江第四建筑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的施工现场的工资费损失比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支付的低,而且没有支持工人保证金利息损失和可得利润损失。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希望南海建投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减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损失,故没有上诉。
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海建投公司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赔偿迟延支付工程款1992973.48元的利息损失122210.81元(以1992973.48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87416.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4794.01元);2.南海建投公司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支付余下5%工程款312891.95元及利息(以312891.95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南海建投公司赔偿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半停工、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工资费损失5163330元和机械设备进场、退场费损失76300元;4.南海建投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既得合理利润损失824587.76元;5.南海建投公司赔偿逾期退回工资保证金的利息损失507535.36元(以917391.69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479656.7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27878.65元);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一审、二审、重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等)由南海建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南海建投公司发布《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市政工程对外招标。
2010年3月1日,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原名称阳江市建安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8347833.75元中标涉案工程施工项目。
2010年3月16日,南海建投公司(发包人)与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承接涉案工程的施工,道路全长2115.93米,包括道路、排水、交通、照明等工程;工程拟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工,2010年9月31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为18347833.75元;工程进度款按月度实际完成施工工程量的80%拨付,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付至合同价的85%,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下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等。
2010年4月27日,南海建投公司(甲方、建设单位)、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乙方、施工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丙方、开户银行)签订《资金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在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乙方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提出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的资金后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乙方同意在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后按工程总价5%的比例一次性存储保证金;丙方同意在未收到镇(街道)劳动和保障所、规划建设办审查并加具意见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的,不得办理专用账户资金的提取、退款、销户等手续;等等。2010年5月7日,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向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小塘支行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支付917391.69元。
2017年12月22日,高控公司与狮山市政公司等召开二期工程协调会议,会议内容为:原一期工程为高控公司下属即南海建投公司2010年负责兴建,施工单位为阳江第四建筑公司,由于征地原因至今只完成30%,一直无法进行施工。由于规划线路的修改,现经狮山市政公司于2017年6月1日重新发改立项,并经公开招标,由河北建工公司中标,负责重新施工建设。现河北建工公司已进场,但阳江第四建筑公司由于原一期工程未办理验收和结算到场阻挠施工,多次接到投诉。为了保证工程重新顺利开工建设,经参会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第1点内容为高控公司尽快委托第三方对原一期工程已实施工程量进行核定,上报狮山镇建设工程专责组终止原施工合同,并办理结算工作。
2018年8月20日,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施工单位)、南海建投公司(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就现场情况说明和协商处理后期工作事宜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二期工程协调会议纪要》,由于规划线路修改,狮山市政公司于2017年6月1日重新发改立项为佛山市南海区二期工程,并已完成施工招标工作,中标单位为河北建工公司,因此,建设单位只能与施工单位终止施工合同,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协商,初步同意对项目合同工期以外(即2010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半停工和全面停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值守、工作协调以及机械进退场的费用送第三方中介单位审核,将补偿费用报上级部门审批;等等。
2018年8月28日,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现场施工和人员机械停工情况提交报告审批表,其中附件为《关于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和人员机械停工情况说明》、《2010年10月-2013年3月工地人员在职表》、《2013年4月-2018年8月工地人员在职表》、《2010年10月-2013年4月增加的机械设备进出场次数》。南海建投公司在该表上盖章并加具意见“情况属实,以第三方中介审核为准”,监理单位在该表上盖章并加具意见“情况属实”。
2018年12月7日,狮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南海建投公司报送的《建设工程变更审查表》进行讨论,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实施变更金额,并按规定报南海区有关部门审批。
2020年1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出具《南海区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回复表》,就涉案工程的结算审核事项审定金额为6257839.11元。
2020年1月7日,双方签订《市政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因征地问题未解决,2010年至2012年期间断断续续停工,2013年全面停工,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只完成合同造价约40%;南海区财政局最终于2020年1月6日完成了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审核价为6257839.11元。同时,双方约定:双方确认市政工程视为已竣工,不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1.1中的“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付至合同价的85%,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下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充分履行了保修义务,无任何遗留问题出现,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满后四十天内一次付清。”修改为“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以南海区财政局发出的《南海区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回复表》作为结算依据,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下5%工程款自《南海区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回复表》出具时间之日起1年后一次付清”;等等。
双方均确认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已于2020年1月20日向南海建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992973.48元,保证金917391.69元已于2020年5月11日退还阳江第四建筑公司。阳江第四建筑公司确认南海建投公司已于2021年3月24日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支付剩余5%工程款312891.95元。
诉讼期间,阳江第四建筑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在半停工期间(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停工期间(2013年4月至2018年8月)的人工补偿(留守工人工资)及机械进退场费用、既得合理利润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南价估字(2021)06017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为:半停工期间的人工补偿评估价格为1956900元,停工期间的人工补偿评估价格为1205310元,机械进退场费用评估价格为20800元,合计3183010元。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认为计算既得合理利润损失不合理,没有对该部分进行价格评估。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6万元。
另查明,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因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或因其它原因办理中止监督手续满一年后仍未能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可以在《工资保证金转换销户申请表》注明销户理由后向项目所在镇(街道)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现金缴存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迟延支付工程款1992973.48元的利息损失,由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将付款方式修改为“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以南海区财政局发出的《南海区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回复表》作为结算依据,付至结算造价的95%”,南海区财政局于2020年1月6日出具《南海区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回复表》,南海建投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992973.48元,该付款情况并未超出合理的期限,故对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上述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余下5%工程款312891.95元及利息,由于阳江第四建筑公司确认南海建投公司已于2021年3月24日付清上述工程款,故对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南海建投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余下5%工程款自《南海区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回复表》出具时间之日起1年后一次付清,阳江第四建筑公司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故一审法院酌定由南海建投公司支付以312891.95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利息予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对阳江第四建筑公司超出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损失,从该保证金退还的手续而言,阳江第四建筑公司负有向银行申请注销账户的义务,南海建投公司应予配合,现有证据未反映南海建投公司存在故意拖延配合销户的情形,且保证金资金退还主体亦非南海建投公司,故对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上述利息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半停工、停工期间工人工资费损失及机械设备进场、退场费损失,南海建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能解决涉案工程的征地问题导致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无法正常开展施工,应向阳江第四建筑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2018年8月20日,本案双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协商同意对项目合同工期以外(即2010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半停工和全面停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值守、工作协调以及机械进退场的费用送第三方中介单位审核,将补偿费用报上级部门审批。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相关鉴定机构作出评估结论为该部分损失合计3183010元,故南海建投公司应赔偿损失3183010元予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对阳江第四建筑公司超出部分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既得合理利润损失,涉案工程因征地问题未解决,导致阳江第四建筑公司无法继续施工,不能获取后续施工可能产生的利润。但该利润能否产生、利润数额,仍需取决于施工状况、施工期间原材料的价格、工期、工艺、管理人员等诸多因素,且双方亦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涉案工程未能完工的情况下应赔偿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合理利润损失及该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故对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南海建投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312891.95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利息予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二、南海建投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3183010元予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三、驳回阳江第四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48元(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已预交),由阳江第四建筑公司负担26080元,南海建投公司负担34768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阳江第四建筑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鉴定费6万元(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已向鉴定机构交纳),由南海建投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阳江第四建筑公司。
二审期间,南海建投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市政工程支付申请书》、《市政工程支付证书》、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对南海建投公司无需支付剩余5%工程款312891.95元的利息。因阳江第四建筑公司表示放弃追偿该部分利息,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审查。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双方的诉辩意见,二审审查的焦点为: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在半停工期间及停工期间的人工费是否应当扣减。2018年8月20日,双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协商同意对项目合同工期以外(即2010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半停工和全面停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值守、工作协调以及机械进退场的费用送第三方中介单位审核,将补偿费用报上级部门审批。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相关鉴定机构作出评估结论为该部分损失合计3183010元。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关鉴定资质,并依据上述双方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关于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和人员机械停工情况说明》、《2010年10月-2013年3月工地人员在职表》、《2013年4月-2018年8月工地人员在职表》、《2010年10月-2013年4月增加的机械设备进出场次数》依法作出评估结论,且南海建投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评估结论存在不当,本院对南海建投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在二审期间明确表示放弃追偿剩余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权利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因出现新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南海建投公司支付相关利息予阳江第四建筑公司已失去事实基础,应予撤销。
综上,南海建投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出现新的事实,部分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认定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176.5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科技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万民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李寿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黎嘉鸿
书 记 员 黄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