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8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北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46654X977A。
法定代表人:莫悦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原,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366号锦峰湖景49幢8号商铺三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344094。
法定代表人:阮世杰。
原告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1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123元,由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