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2229号
申请人:***,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梁,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豪,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366号锦峰湖景49幢8号商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344094。
法定代表人:阮世杰。
被申请人:李国兵,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国兵、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兵、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兵、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国兵、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赵宇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叶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