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2229号
申请人:***,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梁,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豪,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366号锦峰湖景49幢8号商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344094。
法定代表人:阮世杰。
被申请人:李国兵,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国兵、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兵、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兵、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国兵、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赵宇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叶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