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7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366号锦峰湖景49幢8号商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344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闸坡镇阳江恒大御景湾C区18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5560462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48号第三层A02之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71618B。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2)粤1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粤17执112号。
因有一批以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且财产在阳江市江城区辖区内。为便于统筹协调有关系列案件的执行,本院宜将本案指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粤17执112号案指定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23)粤17执112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及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