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民终1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秦淮人家北区北门。
法定代表人:王兆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利,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被上诉人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的2016年至2018年的绩效工资总计72586元,并自拖欠之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2008年1月开始到被上诉人处从事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上诉人提供劳务,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不应因被上诉人是事业单位而特殊化。上诉人自入职时开始,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为基本工资+提成工资,且双方也实际履行多年,除支付基本工资外,被上诉人一直按照《铁岭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人员提成标准》规定的提成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提成,每年年底结算一次,上诉人到被上诉人财务处签字领取。经双方结算,上诉人2016年的设计提成为16386元,2017年的设计提成为29400元,2018年的设计提成为26800元,被上诉人分别出具了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设计部门项目绩效工资分配明细表,对此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尚欠上诉人绩效工资未发。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都是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提成工资。一审法院判决待相关部门审批后加以主张,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相关部门审批是哪个部门,什么时间均无法确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铁岭市财政局人社(2015)
9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该文件的实施范围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聘用制人员,非事业编制正式人员,不在(2015)92号文件实施范围内,不应受到(2015)92号文件的限制,所以被上诉人发放聘用人员的提成工资并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且上诉人诉求的是设计面积的提成工资与该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完全不是一回事,一审法院判决待相关部门审批后加以主张,明显适用错误。依据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一审法院判决待相关部门审批后加以主张,明显错误。综上,上诉人的提成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且也是被上诉人的自主确定项目,不需(2015)92号文件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批,一审法院认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予以发放,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2015)92号文件及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市建筑设计院辩称,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绩效工资是因为政府纪检监察部门不允许发放绩效工资,不让发放的理由就是违反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根据国资委改制方案,市建筑设计院已经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有部分绩效工资没发放是当时单位处于事业单位阶段,需要上级机关审批,没有审批通过,因此现在没有发放。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市建筑设计院支付拖欠***的2016年至2018年的绩效工资总计72586元,并自拖欠之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市建筑设计院支付拖欠8个月工资合计17600元。3、市建筑设计院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3月,***开始到市建筑设计院参加工作,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月工资制度。铁岭市建筑设计院根据设计人员提成标准核算,制作出2016年度至2018年算度的绩效工资分配明细表,显示***2016年的绩效工资为16386元、2017年的绩效工资为29400元、2018年的绩效工资为26800元。但因政府相关部门未审查通过,未向***发放。2018年市建筑设计院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2月12日、9月30日、10月19日、12月26日、2019年1月2日为***发放6个月工资,尚欠6个月工资未付;2019年***分别于2月3日、9月30日、12月13日、12月30日、2020年1月22日为***发放10个月工资,尚欠2个月工资未付,总计尚欠8个月工资17600元未付。2019年9月30日扣***借款100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支付绩效工资4300元,2020年3月至9月支付绩效工资2867元。2020年3月26日***与铁岭设计院签订《终止聘用合同协议书》,约定:从2020年3月26日起,终止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双方互免经济赔偿金。***因绩效工资纠纷向铁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其2016年绩效工资16386元、2017年绩效工资29400元、2018年绩效工资268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铁劳人[2020]0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仲裁申请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未发放的2018年7月至12月、2019年11月至12月共计8个月的工资。根据***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资合计为17600元(2200元/月×8个月)。市建筑设计院辩解2019年补发2018年的工资,2018年不欠***的工资,且2019年7月份以后改革发放绩效工资,但市建筑设计院仅将2019年工资推算至2018年,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从其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可以看出2020年5月和9月向***发放两笔绩效,显然与其辩解相矛盾。关于***请求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绩效工资总计72586元,提供了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年度设计部门项目绩效工资分配明细表,庭审中市建筑设计院承认尚欠***绩效工资,是因政府相关部门未审批,待批准后可以给***。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关于发放绩效工资的约定,且发放绩效工资的条件尚未达成,对于该项请求***可在相关部门审批后加以主张。判决,一、铁岭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尚欠***工资176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铁岭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市建筑设计院是否应立即支付***2016-2018年的绩效工资。市建筑设计院自认拖欠***2016-2018年绩效工资的事实,同时提出拖欠支付绩效工资原因是该笔资金发放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现发放绩效工资未通过审批,市建筑设计院同意在审批通过后立即向***发放拖欠的绩效工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发放绩效工资的条件尚未达成,对于绩效工资的诉求可在相关部门审批后加以主张,并不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效义
审 判 员 臧红雨
审 判 员 高 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爽
书 记 员 孙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