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1民初1260号
原告**,女,锡伯族,1989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铁岭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
被告铁岭市建筑设计院新区分院,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泰山路金月蓝湾门市。
负责人:宋洪斌,系该分院院长
被告铁岭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十号。
负责人:赵春秋,系该院院长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铁岭县建筑设计院、铁岭市建筑设计院新区分院、铁岭市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铁岭县建筑设计院、铁岭市建筑设计院新区分院、铁岭市建筑设计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福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