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5567号
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山创业富民园高乌大道(长沙**混凝土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海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桑梓社区金峰园******iv>
法定代表人:吴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海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长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