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常熟市盛洁保洁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2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193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原告。
被告常熟市盛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龙腾18号1幢底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常熟市盛洁保洁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