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钟楼区北港宝欧建材经营部、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2753号之一
原告: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西路15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90GG1D(1/1)。
法定代表人:陈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昊,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琦,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北港宝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枫香路南侧(晔山机械厂内)。
经营者:丁自强。
被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七里站佛子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590U。
法定代表人:鲍新海。
被告:江苏安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龙吟坊创意商务区A区2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8819892XL。
法定代表人:蔡平南。
原告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北港宝欧建材经营部、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安科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2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合计9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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