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2752号
申请人: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西路15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90GG1D(1/1)。
法定代表人:陈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昊,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琦,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七里站佛子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590U。
法定代表人:鲍新海。
被申请人:江苏安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龙吟坊创意商务区A区2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8819892XL。
法定代表人:蔡平南。
申请人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安科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安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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