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115号
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方庙社区五湖大道11-708。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鲍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555号。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查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