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8961号
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七里站佛子岭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590U。
法定代表人:鲍新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与乐行路交叉口(旺角广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QBGR54。
法定代表人:段体真,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素娟,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刘淑英,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岩土公司与被告宏基公司、王素娟、刘淑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岩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告宏基公司、王素娟、刘淑英、***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岩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王素娟、刘淑英、***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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