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8961号
申请人: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七里站佛子岭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590U。
法定代表人:鲍新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与乐行路交叉口(旺角广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MQBGR54。
法定代表人:段体真,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素娟,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刘淑英,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岩土公司与被告宏基公司、王素娟、刘淑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岩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告宏基公司、王素娟、刘淑英、***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岩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王素娟、刘淑英、***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永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