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2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幢3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7819603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5562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12日权利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266600元及利息25010元(以266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799元、执行费3899元。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
1、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个银行有开户记录,但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属轮候冻结。
2、2016年8月起至今,凡涉及到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本院先后查封了***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42套,其中门面4套,商住房38套,面积约40000㎡,其中查封的商住房38套中有14套系还建房。现因该商品房尚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不宜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结果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733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