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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724号之三
申请人(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幢3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109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应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鄂0192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421251.32元。
现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421251.32元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