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724号之二
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福星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