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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辖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黄石市沿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关**福星医药园**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7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民事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黄石市**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湖北十五冶金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给付设计费,接收货币一方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故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关**福星医药园**幢**层**号号,该地属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上诉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