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4101号
原告: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43075898G(1-1),住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龙,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继贵,男,汉族,1951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临泉县韦寨镇镇东杂技城安置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嘉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