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初4429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第三人: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前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